當局最近舉辦了一場座談會,讓治安警交通廳官員與居民座談,希望透過對話溝通改善警民關係。當日出席的警官亦承認,交通警員執法時容易與居民產生矛盾,特別是個別警員執法時“緊張”,更易發生衝突,將會加強內部培訓,提升警員待人接物的技巧。
在衆多警務工作中,交通警可說是最容易與居民產生矛盾的警種,因為其執法除了處理交通意外、維持交通秩序外,檢控違例,尤其是違例泊車,與居民的荷包息息相關。“咁都抄?”、“阿sir,畀次機會喇!”、“點解抄我唔抄佢?”這些言語,相信交通警聽過不少。站在執法者立場,檢控違例理所當然;站在居民角度,現實環境確實泊位不足,希望執法者體諒。要解決這個矛盾,只有完善全澳交通設施方是根治之本。
這裏又有一個問題,警員又確實並非全部執法。以《道路交通法》為例,第廿三條操作信號,明確駕駛者在轉向、爬頭或掉頭,都要以相應信號向其他道路使用者清楚示意。違反者罰款六百元。然而,街上轉彎不亮指揮燈者比比皆是,卻鮮見被罰。難怪指政府執法只有三分鐘熱度,過後即故態復萌。
在現實環境,除非警員目擊當場截獲違規者,否則事後檢控,隨時“口同鼻拗”,不容易檢控。又回看《道路交通法》,共有一百五十多條文,若眞的切實執法,駕駛者照足法例規行矩步,隨時會令交通癱瘓。所以,靈活、合理執法,也是改善警民關係法門之一。